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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6-17 14:38:16   来源:市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28365365(以下简称市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全市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市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市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揽香格里拉工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为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懈努力。

第三条  市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一切为了人民的要求贯穿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精神、省委、州委决策部署与香格里拉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讲政治、打基础、立生态、优产业、惠民生、促和谐、强党建”重点思路,全面推进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建设,把香格里拉建成安居乐业、保障有力、家园秀美、民族团结、文明和谐的新藏区奠定坚实基础。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  市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市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对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加强对全市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各项事业发展。

(八)动员、组织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市委由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市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州委审批,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市委任期内,市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市、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市委按程序免去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由市委报州委备案。

第七条  市委常委会委员配备遵从州委决定,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的,遵从州委决定。

市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州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书记调动、任免,遵从省委决定;市委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调动、任免,遵从州委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市委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省委、州委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市的工作。市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精神、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长治久安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市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市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向州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维稳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市委委员意见,确有必要时可以任免乡(镇)党委委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研究决定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动员性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关系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及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等,审议以市委名义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

(七)研究制定常委会工作要点,审议市委向市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向全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市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人民法院党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和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措施,作出相应决定,并负责向州委报告。

(十)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市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市长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市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市委书记抓党的建设、维护稳定、农业农村等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有关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一条  市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市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市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州委和市委全会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充分发挥市委党建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及行业系统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对抓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市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市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州委决策部署,任何有香格里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工作创新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省委和州委精神为前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在香格里拉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市委每年向州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执行州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党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省委、州委重要会议、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委指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全面工作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市委主要领导外出情况,必须严肃认真向州委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市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市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市委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情况报告的运用,总结经验、发掘典型、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第十五条  市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市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应当由市委及其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一级党组织和市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常委会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市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委书记对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市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市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市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规范专家学者咨询论证和群众参与建言机制,充分发挥智库作用,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员领导同志,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全会筹备工作由分管市委办公室的常委会委员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市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市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需要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经市委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常委会委员征求意见。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汇报;常委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会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市委办公室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分管市委办公室的常委会委员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委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市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听取1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有关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工作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不能以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结果代替常委会集体决策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事项。

酝酿研究的议题由组织部门或者书记提出,由书记确定召开时间,具体事项由组织部门负责准备。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常委会委员汇报需要酝酿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事项;参加人员就酝酿事项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召集人应当先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然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召集人根据酝酿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干部人事工作事项的酝酿意见。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的,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第二十五条  凡属全市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在市委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市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标准。市委书记和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市委书记和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会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不需要或者不能及时召开全会研究部署的全市性重要工作,可以由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市委工作会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乡(镇)、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须以市委名义召开的有关方面工作会议或者全市性会议,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向市委请示,经常委会或者市委书记批准后召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市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通过召开全会决定。

常委会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常委会委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委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联席会和市“四大班子”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强化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条  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市委中心组学习,每年集中一定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第三十二条  市委书记应当带头为全市乡科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培训班授课,常委会委员应当主动为分管领域、联系部门(单位)和干部群众作报告、上党课,宣讲党的执政方略和重大举措。

第七章  行文制度

第三十三条  以市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市委书记签发。其中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任免、提名、推荐干部的文件,由市委书记或者市委书记委托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签发。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委授权以市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常委会委员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由市委书记签发。

第八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六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市委及其成员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令行禁止,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任何情况下都不违反党的纪律,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并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市委及其成员始终对党忠诚老实,不信仰宗教,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邪教,始终旗帜鲜明、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同分裂势力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市委及其成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党章党规有效执行,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市委必须在遵守党章党规、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四个服从”、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成中央和省委、州委部署的任务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市委应当健全和畅通各种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常委会委员和市委工作监督。

市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常委会其他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市委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委尤其是书记,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委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对下一级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等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委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市委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州委,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报道、印发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持“两个务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市委及其成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作风,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定力、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活动,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学,提高现有学历层次,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市委及其成员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联系乡(镇)、包挂重点项目、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制度、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和联系企业等制度。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

常委会委员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坚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被检查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常委会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市,须提前3天向市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常委会委员因私离岗须向市委书记请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也应当按规定向市委报告。

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秘书配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常委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州委安排和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常委会及其成员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落实具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常委会委员按规定还要自觉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按受党员群众监督。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支持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

市委应当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九章  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市委应当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市委书记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委会委员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构建市委统一领导、市纪监委和市委督查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大格局。

第四十一条  市委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党委督查抓落实的首要位置,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更实更快的要求抓好精准落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建立完善工作考核体系,突出抓好重要会议和文件落实、重大党建工作实施、重大产业发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落地等情况的督查。加强督查工作计划和统筹,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增强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四十二条  对党中央、省委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应当及时批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州委专题报告。完善批示件办理制度,对州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进行分类办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十三条  完善任务分解制度,对全会、常委会会议和市委工作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部署全局性或者专项督促检查活动。经市委书记同意,常委会委员应当带队开展重大督促检查活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分管常委会委员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

第四十四条  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将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发挥党委督查督办的牵头协调作用,整合纪监委监督执纪、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管理、巡察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回访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问责制度,并把督促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五条  市委向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央、省委、州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州纪监委和市纪监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市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委应当定期对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集中开展综合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监委和市委有关部委配合参与。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则。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有关部委承担。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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