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迪庆州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中共香格里拉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一、决策的原则
市委常委会是全市的领导核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常委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顾全大局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维护藏区稳定,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香格里拉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用“四个全面”统领社会发展全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文化兴市、产业强市、和谐安市”战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努力将香格里拉建设成为全国藏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全国藏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滇川藏结合部区域性核心城市、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世界级精品旅游目的地,不断谱写好中国梦香格里拉新篇章,确保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安居乐业、保障有力、家园秀美、民族团结、文明和谐的小康社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善于用开阔的视野,战略的眼光,洞察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局势,准确把握形势趋向和发展的规律,运用宏观的思维和政治智慧去应对各种挑战,破解各种难题,化解各种矛盾。认真研究中央和省、州的政策导向,克服因循守旧、闭关自守的发展思维和定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包容大气,主动学习、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中央、省、州发展战略,主动融入和引领大香格里拉经济圈建设,实现香格里拉更好更快发展。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讨论重大决策事项前,市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多种形式向常委交换意见、汇通思想、统一认识。每位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的参与常委会议事决策,并按常委会决策精神抓好分管工作落实。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委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从思想、政治、组织、经济上加强对全市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各自职责。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细则,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谋划,科学定位,增强决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把民主决策贯穿于决策全过程,各常委要提出有倾向性的意见,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加符合市情、更加符合全市各族人民的期盼。把依法决策贯穿于决策全过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决策的范围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市委日常工作。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市委拟上报州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二)召集市委全委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和党的代表大会。
(三)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建议、财政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全市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考核和退休,审定全市科局级(含副科级)组织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讨论需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市人武部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关决定。听取各乡(镇)党委、市各部门党组(委)重要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关决定。
(六)审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及其它重要会议事项,审定市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等。组织实施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并负责向上级党委报告。
(八)讨论需要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的议题
(一)市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提出,各乡(镇)、各部门党组织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市委常委或副书记同意、并经市委书记审定后提交常委会。根据议题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由市委办主任统筹安排,草拟议题建议并报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最终审定。提交常委会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性的重点工作,属市委常委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市委各类议事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和下一级党组(委)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调研不充分、工作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党组及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党组(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书面报告市委,由市委办公室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阅知。市委常委会议题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如必须及时提交常委集体研究的,可由市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市委书记意见提交常委会。市党组、党委和部门提交常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会前必须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二)凡确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除讨论干部问题等密级较高的议题或较为紧急的问题外,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10天向市委报送书面请示,由市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提交的议题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出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对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协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由分管副书记、常委以及其他分管市级领导或议题承办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市委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承办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若仍有需协调的事项和难度较大的问题,由市委分管领导主持协调。常委会每个议题都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和单位以及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议题原则上由市委分管常委提交、汇报,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补充汇报。
(三)市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常委会议召开前分送每位常委和列席常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干部任免、奖惩等人事议题和紧急议题除外)。常委对会议的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市委常委会议一般不再宣读文件和材料,会议文件和材料一般于会后收回,除保留归档份数外,其它予以销毁。
(四)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市委书记主持召开3次碰头会,充分酝酿后提交常委会讨论。第一次碰头会主要定岗位和方向、第二次主要听取组织部门人选建议方案并确定考察对象、第三次听取岗位人选考察情况并初步确定干部人选。碰头会参会范围为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记录。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干部,市委组织部事先应按干部选拔相关规定和程序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人事问题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五)常委会定期、不定期研究讨论以下议题
1.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主要听取重要法律实施、重要监督工作、专题调研和工作建议等情况汇报;下半年主要听取召开市人代会有关问题、当年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的汇报。如遇重大事项可视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2.听取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汇报。时间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为:每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市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情况和执行情况、当年经济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汇报。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精神和我市贯彻意见的汇报,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如遇重大事项可视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3.听取市政协党组工作汇报。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主要为专题调研、政协委员视察和工作建议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下半年主要为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有关问题、当年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要点的汇报。如遇重大事项可视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4.听取市委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安排。主要讨论需要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等;以州委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精神和我市贯彻意见的汇报。
5.听取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市委常委会分别于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研究。
6.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时间为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7.听取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工作汇报。时间为每年一至两次,内容主要为召开工青妇代表大会有关问题或重要的专题工作。其他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8.听取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人武部党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乡(镇)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六)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常委会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适时组织。民主生活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统筹协调。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四、决策的程序
(一)市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讨论相关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视情况扩大到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党员负责同志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二)市委常委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确有必要召开会议而市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市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市委常委会议严格参会人员范围。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和听会人员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相关议题。
(四)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研究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市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市委办公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会议,也须向市委书记请假,并安排本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五)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党组(党委)、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分管市委常委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问题的决策,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或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坚持和完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民主协商制度。
(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常委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常委会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七)市委常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市委办公室负责及时送阅会议有关议题的文件、材料并通报情况。
(八)市委常委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安排市级或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听会并报道。报道稿件须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委书记决定;报道的稿件由市委分管领导或市委办主任审核,重要新闻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九)市委常委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树立良好的会风,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减少出席人员。
五、决策的执行
(一)市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市委常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落实,市委可设书记碰头会议、市委专题会议等形式推动常委会议精神的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书记,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市委常委要认真遵守、执行集体的决定,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二)对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实行目标责任分解制度,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市委常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三)在推进决策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工作,设市委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主持,有关市级领导、市级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参加。议事范围为:酝酿准备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对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安排;对不需要市委常委会讨论,但分管副书记、常委个人又不便决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市委其他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专项问题等。专题会议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
(四)市委常委要带头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市级领导干部“六个一”联系制度,落实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市级领导联系乡镇、寺院制度,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杜绝层层开会部署、层层转嫁责任,推进各项决策落实。
(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重要干部任免等,须向党内通报的,及时通报;须报州委的,及时上报;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
(六)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市委办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除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编发会议纪要。涉密会议纪要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会议纪要要在常委会结束后两天内起草完成,并经市委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市委副书记签发。并按决定相关内容印发有关领导和单位。
(七)市委办公室负责对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转办、督办,市委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和反馈。根据会议决定或决议向承办单位发送“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汇总并报告市委。每次常委会召开前,市委督查室应对上一次市委常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并书面报告市委常委会。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八)市委常委会议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市委批复和下发文件由市委办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相关材料,需经市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4日市委印发的《中共香格里拉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本规则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则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