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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向市委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2 08:55:57   来源:市委办

香格里拉市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委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向市委报送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会议文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实施意见》(迪办字〔2016〕5号)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市委批准设立的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级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以下统称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汇报工作、反应情况、回复询问等报送的报告,主要包括按党章和中央、省委党内法规及州委、市委要求须报告的事项,按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具体工作要求和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领导要求报告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向市委报告的事项,一般分为年度全面工作报告、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重要指示决定情况报告、重大情况专题报告以及向市委报送的其他报告等。

第四条  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委巡察办、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党委(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相关工作规定,按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报送报告的收文分送、汇总综合、参阅使用、提出建议等分类处理职责。

第五条  年度全面工作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委报送上年度全面工作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市纪委作为监督执纪的参考;分发市委组织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任用干部的参考;分发市委办公室相关科室,作为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开展督促检查、编辑信息、起草文稿、审核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的参考;分发市委政研室,作为起草市委重要文稿的参考。由市委政研室于1月底前后汇总形成综合情况报告,送市委办公室呈报市委常委阅批。

第六条  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并分类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报告。各乡(镇)党委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委报送上年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市纪委参阅。由市委组织部结合年度全市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评价情况,汇总形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送市委办公室呈报市委常委阅批。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委及市纪委报送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市委组织部参阅。由市纪委结合年度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形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适时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于每年1月5日前、7月5日前,按时向市委报送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综合形成全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送市委办公室呈报市委常委阅批。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按照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统一部署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和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相互批评意见清单、领导班子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整改清单、会议记录等报送市委,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形成综合情况报告,送市委办公室呈报市委常委阅批。

(五)市委巡察和督促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委巡察组在被巡察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报送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按要求应当及时报送的报告。市委巡察办或者市委办公室收文后,提交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委常委会综合汇报每年开展巡察工作情况。

市委督促检查组(含市委、市政府联合督促检查组)在被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后,被督促检查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及时报送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按要求应当报送的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

巡察、督促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市委常委会、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市委领导批示,作为评价巡察对象、督促检查对象抓落实效果的依据。

第七条  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重要指示决定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指示批示的情况,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委报送报告,并按下列办法分类处理: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及市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州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讲话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和需要上报州委的情况报告,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学习贯彻落实市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讲话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呈报作讲话的市委领导、市委办主任阅批。

(二)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及市委重要会议精神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会议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和需要上报州委的情况报告,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学习贯彻落实市委重要会议(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会议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

(三)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及市委重要文件精神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重要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文件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和需要上报州委的情况报告,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学习贯彻落实市委重要文件(含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文件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

(四)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及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情况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批示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和需要上报州委的情况报告,及时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学习贯彻落实市委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的情况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视情及时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或分发有关科室,会同重要批示主要内容归口负责的市级部门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后呈前述领导阅批。

本条所列的各类报告,由市委办公室作为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开展督促检查、编辑信息、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党内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的参考。
第八条  重大情况专题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向市委报送的重大情况专题报告,分类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传达中央、省委、州委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工作会议精神及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建议的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同时分送市委办公室有关科室,根据市委领导指示批示办理。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立法事项的专题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分别呈报市委常委及市委办公室主任阅批。同时分发市委政研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有关科室,作为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编辑信息、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的参考,并视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动态、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以及边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涉我动向的紧急信息,市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研判分级,按照分级情况迅速上报州委办公室和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并将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迅速传达至市政府应急办或者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进行处理。事后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上报市委的专题报告,市委办公室及时分别呈报市委常委及市委办公室主任阅批,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办理。同时分发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委办公室有关科室,作为起草需要向州委报送的情况报告以及提出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和改进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议的依据和参考。

(四)出现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检查报告。市委办公室收文后及时呈报市委常委及市委办公室主任阅批。分发市纪委,作为监督执纪的参考和依据;分发市委组织部,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同时分送市委办公室有关科室,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办理。

第九条  向市委报送的其他报告。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党内法规、具体工作中要求报告且第五条至第八条不能逐一列出的,如开展重大活动情况报告、处级领导出访情况报告等,市委办公室收文后视内容呈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办主任、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阅批,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办理。

第十条  市属各企业单位、中小学党委(党组)向市委报送的年度全面工作报告、重要专项工作报告、贯彻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报告、重大情况专题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报告除外),分别先抄送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党委(国资委),由其汇总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市委,重要专项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按照第六条规定抄送市委相关部委汇总综合后再报市委。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列向市委报送报告的处理,中央、省委及州委、市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领导有明确具体要求的,按照市委领导指示办理;以电报方式向市委报送的报告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报送报告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密事项应通过涉密渠道报送。报告的工作或者事项密级较高或者涉及党和国家隐蔽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领导干部相关情况报告、政法机关重大情况报告、《重要调研记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按照省委、州委、市委及相关部门已经明确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按报告类公文的体例格式、报送份数、报送时限规范报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及《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会议文件等有关工作事项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报告类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正确标注文号、签发人、版记,正确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加盖印章,印制准确规范的二维条码,标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附电子版。市委办公室应根据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和市委相关要求,做好报送市委报告的审查把关工作,严把收文审核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非紧急性报告,商报文单位修改重报或者经市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作退文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委巡察办、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党委(国资委)等部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向市委报送的报告类公文的收文分发、汇总综合、参阅使用、提出建议等分类办理工作。市委办公室应建立报告类公文报送和处理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报告情况、市级部门分类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建立报送市委报告类公文处理常规有序、应急不误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及州委办公室部署要求,市委办公室应依托电子政务内网牵头规划建设全市涉密文件网络传输及阅办系统,通过该系统报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报告,逐步实现无纸化报送、内网上阅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公资源和成本。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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