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村级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干部是指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不含在职人员),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的干部。
第三条 考核村(社区)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工作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社区)干部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牵头,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坚持一年一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对村(社区)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3.当年经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4.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6.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7.脱贫攻坚工作完成情况;
8.党的建设,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9.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乡镇每年应组织一次对村(社区)干部的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项,考核工作要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完成。
第八条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村(社区)干部出勤、请销假和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村(社区)干部平时考核,由乡镇党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在年终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九条 年终考核。村(社区)干部的年终考核由民主评议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构成。
1.党员群众民主评议。由乡镇成立考核组,通过召开年底村(社区)干部述职会议,对村班子及村(社区)干部个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会议参会范围由乡镇党委会商议决定,一般应包括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和人大代表等。(计算民主评议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称职(合格)票数 ×0.8十基本称职票数×0.6}/总票数× 100)
2.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根据村(社区)干部工作职责和年初工作承诺事项,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评分标准,年终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由乡镇成立考核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调查核实、实地查看、专项调查、比较分析等方式,对照年度目标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实地考核。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条 乡镇考核组按平时考核得分占20%,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得分占30%,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占50%的比例计算出村(社区)干部考核得分,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名额不超过相应类别总数的20%。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含80分)的为称职(合格);60-8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村(社区)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分管负责人;
4.违反工作纪律,在开展村务中造成工作被动,损害群众利益的;
5.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8.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9.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它违纪问题的;
10.本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违法犯罪的;
11.被评为不合格班子的村“两委”主要干部;
12.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13.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乡镇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作为绩效补贴发放的依据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采用“基本补贴+绩效补贴”的结构,其中:基本补贴比例为70%,绩效补贴比例为30%,基本补贴按月发放给村(社区)干部,绩效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乡镇党委、政府发放给村(社区)干部,乡镇纪委做好资金监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发放适当岗位奖励,并全额发放绩效补贴;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全额兑现绩效补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60%的绩效补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兑现绩效补贴。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村(社区)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社区)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开展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村(社区)干部,由乡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村(社区)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不得参加定向优秀村干部招录公务员考试和“三类人员”进乡(镇)领导班子考试,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镇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乡镇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 村(社区)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乡镇党委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村(社区)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