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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0 08:50:56   来源:市委办

香格里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迪办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是指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职责落实。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深化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理清和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三)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严格环境准入,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畅通公众反映环境问题渠道,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湿地和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城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创建系列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工作责任:

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隐患巡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处置,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群众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企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林业管护、村庄绿化和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土壤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下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二)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牵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五)加强环保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责任:

(一)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态环境类网络舆情监测,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化解处置突发环境舆情事件。

第八条  市委编办工作责任:

(一)配合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机构编制保障。

(二)适时调整完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第九条  市委政法委工作责任:

强化生态环境类社会化动态管理,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化解处置生态环境类社会化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条  市环保局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有关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意见。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重点示范区域的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负责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工作责任:

(一)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牵头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资源环境价格听证工作,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六)加强低碳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实施监管。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有关工业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备案及申报项目手续。

(七)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八)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工作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四条  市科协工作责任:

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部门移送的需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处置收缴的各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乡(镇)政府、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实行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追究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四)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五)会同组织部门贯彻落实《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同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等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工作责任: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要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经费支出。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拟定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拆迁、关闭等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配合环保、发改等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六)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七)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工作责任:

(一)指导督促各级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

(二)会同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条件下。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面山整治,防治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严禁在耕地上取土进行烧结实心砖的生产。

(四)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局工作责任:

(一)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乡建设规模,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乡建设约束性指标,将环境保护作为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踪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工作责任:

(一)组织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二)指导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用水水质安全。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渣土运输、城镇道路扬尘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工作责任: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负责对公路两侧面山毁林、挖矿、取土、采石、采砂实施监督,强化生态修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科局、市畜牧局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规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涉农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指导和管理秸秆焚烧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

(五)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市林业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辖区林业(含国有林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公益林、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林产品产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做好石漠化治理林业工程项目建设。

(三)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工作责任: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管理地下水开采利用,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三)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会同市环保局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参与流域水资源保护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工作。

(五)负责对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取水口和排污口设置。

第二十八条  市文体广电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

(三)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四)指导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卫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饮水型疾病及经水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指导做好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指导和管理,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外事和旅发委工作责任:

(一)在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中明确资源和环境保护主要措施。

(二)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及时检查各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通报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工作责任: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负责取缔无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登记、备案信息予以公示,和各相关部门及时交换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检测。

(五)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环境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七)会同市环保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不合格药品的监督销毁工作。

(九)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安监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安全整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破坏。

第三十六条  市统计局工作责任:

(一)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统计相关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法制办工作责任:

(一)依据法定程序和职责,做好有关部门报送政府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信访局工作责任:

强化生态环境类信访件跟踪办理,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化解处置生态环境类社会化矛盾纠纷,防止越级上访,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市气象局工作责任:

负责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市能源局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管能源行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三)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四)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责任:

协助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章  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法院工作责任:

(一)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依法惩治、打击环境污染及环境侵权行为,有效查处、遏制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依法受理、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依法受理、审理环境民商事案件,注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三)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促进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规范执法。

第四十三条  市检察院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取得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履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完善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四)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

(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四)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第四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党委、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四)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第四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三)按照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流域下游或另一行政区域危害的,应及时通知流域下游或另一行政区域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第八章  工作责任要求

第五十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要求,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委、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全市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香格里拉市环保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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