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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2:06   来源:市委办公室

(2017—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河长制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文件精神,围绕《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迪庆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香格里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到2017年底,全面构建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体系。2018年,全面推行三级河长制工作,纳入市级、乡(镇)级河长制的主要河湖库渠建立“一河一策”“一河一档”、“一湖一策”“一湖一档”,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实现河长制工作全覆盖。到2019年,纳入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的河湖库渠,全面完成“一河一策”“一河一档”、“一湖一策”“一湖一档”工作,全面推进河湖库渠治、管、保工作。2020年,基本实现我市河湖库渠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努力推进生态香格里拉、美丽香格里拉、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二)实现好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我市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管理全面加强。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0.9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

(三)实现水域岸线有效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到2020年,完成市、乡(镇)级主要河湖管理范围的划界。科学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探索建立水域“等效替代”补偿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河流河段水域岸线得到有效管控。加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我市防洪治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实现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到2020年底,全市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0%及以上,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以内。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得出现黑丑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面完成《迪庆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纳帕海由现在的劣Ⅴ类提高到Ⅳ类,2030年达到Ⅲ类。纳赤河由现在的Ⅳ-劣Ⅴ类提高到Ⅲ类。龙潭河由现在的劣Ⅴ类提高到Ⅳ类,2030年达到Ⅲ类。打浪河由现在的Ⅴ类提高到Ⅳ类,2030年达到Ⅲ类。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0%以上。

(五)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底,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加快全市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水源地保护。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保障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七)全面执法监管。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河湖管理法规、规章,水利工程管理、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制度,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基本形成。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全面落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1.控制用水总量。以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格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审批关,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理顺全市取水许可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推进规范化管理。区域或流域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红线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接近控制红线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未经取水许可单位批准,取水户不得改变取用水水量、方式和退水水量、水质、方式。取水户要安装、维护取水、退水计量和生态流量监控设施;建立水资源费合理调整机制,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征收目标责任制和分级征收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0.97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推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特色种植业灌区等农业灌溉的干支渠配套、管道输水等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加快农业高效节水体系建设,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等技术,改进耕作方式。到2020年底,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力争完成计划数,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重点抓好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新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17年底,40%的市级机关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电力、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力争完成建设1个节水型企业、全市建设1个节水型学校、1个节水型小区。城市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5%,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工信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外事和旅发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落实)

3.加强水源保护。加快研究确定全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公布饮用水水源名录,建立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达标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防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排入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实行论证审批制度。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限制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到2020年,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外事和旅发委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推进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取水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2018年,组织开展地下水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封停违规地下水开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专项计划,从2018年起,制定计划并推进地下水取水机井的清理、监管工作。各加油站的地下油罐要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20年,全面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完成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对重点区域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市水务局、市国土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外事和旅发委、市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行动计划

1.推进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明确工作,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2017年,完成市、乡镇两级划界确权河湖名录。2020年前,完成市、乡镇两级河湖名录内河湖的划界工作,部分完成确权登记。严格控制水面率,制定逐年水面率控制指标,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水域岸线分区管理。2019年完成全市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制定工作,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明确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区域。2020年基本划定全市主要河湖库渠的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护得到全面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河道及采砂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岸线、滩地和填河(湖)造地、非法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要依法清除围垦河道、圈圩养殖、堤坡垦植、各类行洪、阻水障碍物和设施;要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2018年,由具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完成编制主要河道采砂专项管理规划。2019年,违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整治。2020年,全市所有河道采砂实现规范化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实施“两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推进纳帕海湿地环湖截污工程、桑那水库环库截污工程前期工作。以洪涝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严重,沿岸需要保护的城镇、乡村、人口或耕地较多河流的河段为重点,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提高到10~20年一遇,提升河道沿岸生态景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在工业建设项目审批上严把准入关,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按布局规划进入工业园区发展。以园区为载体,突出特色和优势,重点提升发展农特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产业。

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积极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纳帕海等重点湖泊流域内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8年底全面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纳帕海由现在的劣Ⅴ类提高到Ⅳ类,2030年达到Ⅲ类。到2020年底,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城区及重点乡(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省、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2016~2020)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村庄“七改三清”行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进水产健康、集约化养殖。加快推进高效灌溉节水工程建设,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力度,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大中型灌区取水、用水、退水监控。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控制城镇生活污染源为主,切实改善两江一级支流入江口水环境质量,重点推进金沙江流域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强化金沙江流域内乡镇生活污染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各种污染防治,全面改善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2018年,完成入河排污口的建档立卡工作,积极配合建立省、州级入河排污口重点监督名录,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并将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列入市、乡镇、村三级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许可证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落实按证排污责任。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规范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建立应急监测体系。加快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应急保障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水环境保护治理行动计划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底,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成防护隔离。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编码管理,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推进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定期公布水质,防范水源环境风险等方面规范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行动,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五有”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重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推进生态养殖和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河道库塘清淤疏浚。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95%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城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全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城区黑臭水体有所减少,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得出现黑臭水体。(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江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河湖绿道、景观绿带、闸坝改造、堤防生态环境提升等工程建设。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日常保洁和管护责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江河湖库渠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江河湖库渠内堆积的废弃物,逐步清理江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落实江河湖库渠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到2018年底前,确保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乡镇河段河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到2020年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河畅、水清、岸绿。(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市外事和旅发委、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行动计划

1.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塘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绿色小水电管理工作,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流生态修复工程,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实施金沙江、纳帕海周边带保护与修复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对已取得取水许可并确定生态基流的用水户进行生态监测抽查,或以现有水文站点生态基流进行指标确定,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重要水功能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示范性项目建设。(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河湖库渠健康评估。通过收集资料,开展监测,实地考察,2018年底完成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全州开展河湖健康名录的编制。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市级及乡(镇)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工作,完成《香格里拉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报告》,并做到评估结论客观真实,评估工作基础扎实,合作部门广泛参与。(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科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环境保护。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人放天养”增殖渔业,实施“以鱼控藻、以鱼净水”生物治理,恢复渔业种群资源。严格执行长江(金沙江香格里拉段)禁渔制度,加大“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建立捕捞量和渔船数量“双控”制度和外来物种防控机制,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科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高原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争取实施中央、省财政林业发展改革中的湿地补贴项目,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退化湿地,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跨市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跨行政区间的水事纠纷调节机制建设。推进协商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到2020年,部分重要水源地和湖泊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大生产建设项目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100%,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开展水土流失监测。2018年,对重要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2020年,完成金沙江流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实现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全覆盖。(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执法监管行动计划

1.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河湖管理保护法规、规章,将河湖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各级人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并优先制定出台。(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有关要求将行政处罚案件及时传送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平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时移送涉水有关刑事案件。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积极推广、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经验,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交通、住建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湖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河湖日常监督巡查制度。每段河道都要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督察巡视,2017年底前,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湖泊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河湖日常监督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职责、内容、频次、要求、奖惩等;建立村组巡河员制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执行日常巡查。2018年底前,市、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编制河湖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规划,2019年建立河湖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和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以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水利、环保的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组织、宣传、政法、公安、发改、财政、工信、教育、卫计、农科、住建、文体广电、林业、水务、国土、外事和旅发委、交通、审计、环保、工商联、法制等单位组成。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环保、水务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市、乡镇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的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各级总河长及河长。按照市、乡(镇、街道)分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市、乡(镇、街道)党政及村级组织负责同志担任。在2017年底前,三级河长全面到位,市、乡镇、村级河长设置明确,河长设置情况与河湖库渠名录相对应。(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夯实职责,强化制度保障

1.落实各级河长职责。在2017年底前,全面明确全市二级(市级和乡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进河长履行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河长会议职责。2017年11月底前,建立各级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河长会议职责。2018年开始规范各级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各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市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017年11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市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增强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市、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统筹协调机构,要按照承担任务的紧迫性、重要性,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协调推进市、乡(镇)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全面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制订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督察督办计划、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督察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到2017年11月底,全市基本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配套工作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省委 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办字(2017)8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市级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河长制建设验收等6项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市级要增加制定河长巡查、工作督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部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5项制度。(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基础,构建技术支撑

1.建立分级管理名录。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河湖库渠调查和名录的编制工作。按照河湖库渠的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状况、存在问题及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等情况,结合我市三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河长,建立河湖库渠分级管理名录,明确分段分级河长的责任范围,推进河湖库渠的分级管理。(市水务局、市环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农科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市级、乡(镇)级河长 “一河一策”和 “一河一档” 动态管控台账。2019年,全面完成全市三级河长“一河一策”和 “一河一档”动态管控方案。按河湖库渠实际状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分级分类对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渠道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编制“一河一策”;自下而上地采集各级河长信息及管理责任基础数据,动态掌握各级河流湖泊现状、保护治理情况,建设河湖动态管控及“一河一档”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全市河湖库渠“一河一策”和 “一河一档”的编制工作,理清问题清单,制订行动目标,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治、管、保措施,积极为河长制工作服务。(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农科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监测与信息支撑体系。加大市级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市级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湖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加强市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建立河湖库渠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力争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河湖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河湖库渠管理信息系统、河湖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加强河湖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积极筹措,确保资金投入

1.保障河湖管理保护项目经费。通过积极筹措,加大投入,整合各部门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湖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湖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市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经费。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推进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库渠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支撑、培训等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五)落实督察,强化考核激励

1.落实督查工作。在2017年9月前,全面建立市级督察体系,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2018年11月底前,市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市级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重点河湖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河湖,强化督查,全面性督查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推进不力的,由市级督察和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督查建议,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牵头,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推进责任考核。2017年底前,建立三级河长制考核制度,根据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分阶段制定考核方案,从2018年开始,按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考核办法,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推行激励问责。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制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给予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按照市级河长制考核办法,从2018年开始,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推进激励问责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乡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河湖库渠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公示河长职责。在2017年底之前,在河湖重要位置竖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河段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河湖库渠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文体广电局、市河长制办公室配合)

4.落实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文体广电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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