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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7 09:46:36   来源:市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如期实现2017年脱贫摘帽政治任务,全面压实常委包乡镇、处级干部包贫困村、部门包村(社区)、科级干部包组、干部包户、驻村工作队责任和乡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行政村(社区)责任,强化激励约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乡镇、部门及挂包干部。省级、州级挂包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成效结果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包帮转走访”联系会议办公室。

第三条 树立考核考察干部先考脱贫摘帽导向,建立健全奖罚分明的脱贫摘帽奖惩机制,对出色完成脱贫摘帽工作任务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脱贫摘帽任务的严肃问责处罚。

第二章 包乡镇常委考核奖惩

第四条 实行市委常委负责挂钩乡镇脱贫摘帽责任制,负责统领所挂钩乡镇脱贫摘帽工作,对所挂钩乡镇脱贫摘帽工作负总责。同时有2个以上常委包乡镇的明确1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五条 脱贫摘帽攻坚期间每月驻乡镇时间不少于1/2、1/2时间统筹处理其它事务;每10天组织乡镇、挂钩部门、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或工作例会,分析研究脱贫摘帽工作和“党建扶贫双推进”工作,找准问题,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办法。

第六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一)所挂包的乡镇因验收考核不合格、没有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

(二)对所挂钩乡镇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脱贫摘帽成效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与年终绩效挂钩。凡所挂包乡镇、村(社区)未如期脱贫摘帽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享受年终绩效。

第三章 包村处级干部考核奖惩

第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挂钩重点贫困村脱贫摘帽责任制,负责统领所挂钩贫困村如期脱贫摘帽工作。对所挂钩行政村(社区)负总责。

第九条  脱贫摘帽攻坚期间每月驻所挂钩行政村(社区)时间不少于1/2、1/2时间统筹处理其它事务,包乡常委可委托副职驻村(社区);每星期组织挂钩部门、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或工作例会,分析研究脱贫摘帽工作和“党建扶贫双推进”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办法。

第十条  脱贫摘帽督查工作中,市处级领导干部挂钩帮扶的村(社区)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市委主要领导约谈相关挂钩帮扶领导;严重影响全市脱贫摘帽工作的报请市委、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报请州委按组织程序进行处理。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一)所挂包的行政村(社区)没有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或脱帽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二)所挂钩行政村“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

(三)扶贫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所挂包村(社区)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按目标督查考核等次兑现年终绩效。凡所挂包村(社区)未如期脱贫摘帽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享受年终绩效。

第四章 挂包部门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挂包部门对所挂包行政村如期脱贫摘帽负责,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同时有2个以上部门挂包的,明确1个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等。

第十三条  在脱贫摘帽攻坚期间,所有挂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坚持到所包保村驻村工作(包保多个村的,可以委托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分别驻村)。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1/2,每月1/2的时间统筹抓好其他工作。每周调度所挂包村脱贫摘帽工作不少于1次,每星期向乡镇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四条  挂包部门要选派认真负责、工作能力强的副科干部担任驻村工作队长,保证驻村干部达5—10人,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驻村工作队员开展工作,日常管理与部门脱钩,由乡镇党委政府管理。脱贫摘帽攻坚期间由部门领导带队分批安排挂包干部驻村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保证1/3的力量进村入户,从事脱贫攻坚工作。全市所有工作都要服务服从、聚焦聚力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组织领导(被考核单位领导重视程度、责任落实、驻村帮扶、调研督查的情况;被考核单位按时报送单位定点挂钩材料,包括扶贫年度计划,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帮扶措施(被考核单位定额资金投入、社会资金引入、办实事好事、结对帮扶、工作经费保障、争取项目、实施扶贫项目情况),扶贫成效(被考核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经济收入、年度帮扶计划完成、增收、脱帽、群众评价等情况,“村十条”、“户六条”完成情况,“三率一度”评估情况)。

第十六条 “挂包帮”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党群部门考核、效能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年终绩效挂钩。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一)所挂包的行政村(社区)没有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或脱帽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二)所挂钩行政村“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

(三)扶贫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所挂包村(社区)未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对包村单位主要领导和包组干部给予相应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降级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班子成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绩效。

第五章  挂包干部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挂包干部对包所挂包贫困户如期脱贫负全责。

第十九条  脱贫摘帽攻坚期间经常入户走访调研、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帮扶成效,每月入户走访不少于2次,杜绝委托入户;对照“户6条”查缺补漏,完善基础档案,全面达标;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稳定收入,经济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核实到户精准明白卡内容,算好挂钩户收支“两本帐”,熟知挂钩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及享受帮扶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贫困户存在的困难问题;提高贫困户对帮扶措施、帮扶成效、帮扶责任人的满意度,贫困户知晓帮扶责任人并肯定帮扶成效并满意度达90%以上;宣传党的政策,与挂钩建档立卡贫困户结亲戚、交朋友,激发内生动力,弘扬正能量。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联席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共同组织实施。“挂包帮”干部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认定,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与绩效挂钩。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1.所挂包的贫困户没有如期实现脱贫的;2.挂钩组户“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3.群众对挂包干部不知道或帮扶措施不满意的;4.未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脱贫攻坚成效的;5.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职责不履行、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工作的;6.帮扶责任人挂户情况不清、底子不明,未及时准确反映群众诉求和实际困难,群众反映满意度低的;7.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8.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宣传宣讲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扶持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政策、项目、资金落实不公开、不公平,群众反映强烈的。9.扶贫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所挂包贫困户未如期脱贫的,对帮户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和不享受年终绩效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和晋升职称职务。

第六章  驻村工作队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要切实发挥作用,负责统筹所驻村脱贫摘帽工作,对所驻村脱贫摘帽工作负直接责任。市派驻村基层党建指导员纳入驻村工作队考核奖惩范围。

第二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要切实按照“三个联络员”、“七大员”职责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村(社区)总支、村委会(社区)、工作队参加的工作例会,学习有关会议文件,分析存在问题,安排有关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脱贫摘帽攻坚期间,驻村工作队不休息,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5天,如期摘帽后安排补休15天。每天由派出单位补助30元,少于25天的按出勤天数每天20元补助,少于15天的不发放补助。补助以村、乡镇、联席办提供出勤天数为准。与驻村工作性质有关的开会、培训可计入出勤天数,其它一律不计入。

第二十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考核工作由“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部、人社等有关单位配合。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30%,且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省、州表彰人选从市级优秀人员中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所驻行政村(社区)没有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

(二)“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

(三)集体经济发展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岗情况被各级随机督查通报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脱贫摘帽成效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任务完成得好、成效明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倾斜。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就地免职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和晋升职称职务。

第七章  乡镇主体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摘帽主体责任,对本乡镇如期脱贫摘帽负全责。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脱贫摘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脱贫摘帽攻坚期间,乡镇党委、政府坚持每10天至少组织1次脱贫摘帽专题会或例会制度,部署脱贫攻坚具体工作。严格执行乡镇包村分管领导和挂包干部驻村责任制,乡镇包村分管领导必须驻村、不得走读。除特殊情况,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乡镇干部一律不准请假。

第二十九条  脱贫摘帽成效作为乡镇党委政府班子考核的重点内容,坚持结果导向、奖惩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过程中,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一)没有如期实现本乡镇脱贫摘帽任务的;

(二)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

(三)乡镇“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

(四)违反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脱贫摘帽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脱贫摘帽任务完成好、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对没有如期实现本乡镇脱贫摘帽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乡镇领导班子不兑现年终绩效,班子成员1年内不得调整和提拔使用。

第八章  行政村(社区)干部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村(社区)村总支、村委会承担本行政村脱贫摘帽主体责任,对本行政村(社区)如期脱贫摘帽负全责。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行政村(社区)脱贫摘帽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全面落实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计划,紧盯“村10条”、“户6条”、“三率一度”标准和“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行动”,扎实工作,稳步推进贫困村出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脱贫摘帽攻坚期间,对行政村(社区)在职在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工作补助以实际出勤天数核发,每月实际出勤25天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少于20天的按出勤天数每天10元补助,少于10天的不发放补助。补助以村总支、乡镇、联席办提供出勤天数为准,由乡镇考核后统筹兑付,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行政村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兑现办法。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1.未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的;2.对工作不积极、不起作用、不负责任的;3.对不认真履行脱贫摘帽责任,在上级阶段性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4.因违反脱贫攻坚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被问责、追责、受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  强化脱贫摘帽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把脱贫摘帽工作情况作为村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在脱贫摘帽工作中被约谈1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在国家和省州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中,因工作不力、责任不到位,影响脱贫摘帽的,给予不达标出问题的村组干部处罚,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1.没有如期实现本行政村(社区)脱贫摘帽任务的;2.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3.行政村(社区)“三率一度”评估未通过的;4.违反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对实现如期脱贫摘帽的村(社区)总支书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对没有如期实现本行政村(社区)脱贫摘帽的对总支书记就地免职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和晋升职称职务;对没有如期实现脱贫摘帽任务的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监委会主任,责令辞职或按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并对负有较大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纪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30为止。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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