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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7 13:20:47   来源:市委办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迪庆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所有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国有企业、省属驻市各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属驻市各单位中的所有离退休人员。

(五)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属驻市各单位中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干部职工严禁举办乔迁新居、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开业庆典、生日寿诞、干部离退休、立墓碑、除服以及子女生育、满月、周岁、升学、参军、就业等客事(以下简称禁办客事)。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嫁事宜,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人数和次数。婚嫁双方分别办理宴席的,单方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500人,桌数不得超过50桌(含相帮人数及桌数),婚嫁双方操办客事合计不得超过2次;婚嫁双方合办宴席的,双方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600人,桌数不得超过60桌(含相帮人数及桌数),操办客事总数不得超过1次。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丧葬事宜,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十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分批次、多地点重复举办,或者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化整为零、提前挂礼的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规模;

(五)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执勤执法车辆;

(七)严禁因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婚嫁事宜中迎亲、送亲等车队数量不得超过6辆;

(八)严禁以不发请柬、不设主婚人等形式,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变相操办婚嫁事宜;

(九)严禁在主要交通干道和城区主要街道摆放花圈、设置灵棚、摆设宴席;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六个不准”:

(一)不准参加禁办客事;

(二) 不准以行贿为目的给婚丧喜庆事宜操办者送钱物;

(三)不准用公款送礼,或者用公车、公物帮助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 不准擅自放假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机关工作秩序;

(五)不准动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亲属去世祭献花圈;

(六)不准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事宜实行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告制度,丧事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婚嫁事宜必须提前10天审批,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宴请人数(桌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批时签订廉洁承诺书。婚丧事宜办理结束后10日内,须将实际宴请的人数、桌数等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内容包括报批表、承诺书、提醒谈话记录)。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报备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审批和报告工作需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单位或他人代办,信息要与实际操办情况相符。婚嫁双方父母及子女均为单位干部职工(含在职和离退休)的,父母双方及子女都要进行审批。

婚嫁事宜事前审批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做到“两必谈”,即单位领导、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联系的纪工委必须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提醒谈话,重申纪律要求,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并对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谈话记录经双方签字后一并纳入报审材料,并存档、备查。

(一)全市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并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市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市级其它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并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本级,但职级待遇挂靠上级部门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时,向市委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州纪委和州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并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由上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并在乡(镇)纪委备案;

(五)离退休干部由原本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在原单位备案;

(六)市直各单位、各部门(含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上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分管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七)除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人员外,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各乡镇纪委、市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和分管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备案。

第十条 对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精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禁办客事的,除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予以收缴,上缴财政国库;

(三)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所在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当事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取消所在单位及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五)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操办禁办客事的,所在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当事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六)干部职工违反规定举办禁办客事的,取消所在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七)对参加禁办客事的,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八)对不如实提交婚嫁事宜事前审批、事后报告材料和丧事事后报告材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以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处理;

(九)对严格履行监督审核责任,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婚丧客事活动的单位领导和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可以从轻或不追究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等次可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对于及时发现并主动制止违规操办禁办客事的,不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联系纪工委的责任,并对直接制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单位和纪工委(纪检组)不认真履职尽责,审核、监管不严格,或者知情不报的加重处罚;

(十)省属驻市各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的,由中共香格里拉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香格里拉市委组织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违纪情况,并建议按照地方干部职工处理档次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对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规定》,并发放复印资料人手一册,经常性地做好宣传教育提醒和解疑释惑工作,确保干部职工对本《规定》内容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审批报备事宜时,要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把关”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全面掌握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凡有举办婚丧事宜的领导干部,要把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报告内容要具体明确宴请桌数、人数等有关情况。年度民主生活会也要对办理婚丧事宜有关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对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和操办禁办客事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各乡(镇)纪委对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情况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抓好婚丧喜庆事宜报备管理工作,婚嫁事宜审批报备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提醒谈话,督促落实廉政纪律要求,强调需要遵守的有关事项,谈话记录经谈话双方签字并存档备查。要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实地督查、查看礼薄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落实《规定》精神情况,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能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报纪委党风室。要经常性关注和了解社会层面关于婚丧喜庆风气的有关舆情、舆论和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和落实《规定》精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动态管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明察暗访、实地督查、舆论监督等方式,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对因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的,追究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各乡(镇)纪委相关领导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两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督促各村(社区)两委会积极倡导农村(社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移风易俗、节俭办事,并指导各村(社区)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对农村(社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加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3日下发的《中共香格里拉县为办公室关于转发迪办发〔2014〕3号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香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请点击下载附件:

1.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

http://www.xgll.gov.cn/uploadfile/2016/1027/20161027012727455.xls

2.香格里拉市干部职工办理婚庆事宜报告备案台账(事前报备);

http://www.xgll.gov.cn/uploadfile/2016/1027/20161027012755317.doc

3.香格里拉市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http://www.xgll.gov.cn/uploadfile/2016/1027/20161027012823944.xls

4.香格里拉市干部职工办理丧事事宜报告备案台账(事后报备)

http://www.xgll.gov.cn/uploadfile/2016/1027/20161027012843733.doc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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