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导工作动态 县委工作 部门工作 基层动态 党纪党纲 视频 图片
首页 > 党纪党规 > 正文
迪庆州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4-11 13:55:43   来源:市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管理党员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严明党章党纪约束

第三条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

(一)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对党的纪律、党的制度、党员的权利义务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把学习党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党章专题学习、发展党员、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和各类专题培训,把学习党章作为一项规定内容和必备课程。

(二)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以党章为基本标准,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解决党内矛盾;把遵守党章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采取学习教育、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用党章标准端正思想行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模范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条 突出党性和道德教育,从严教育党员。落实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整合各种资源,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开展理想信念、群众观点、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和法治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要求,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条 强化规矩意识。讲规矩是对党员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党组织既要强化党章党纪刚性约束,又要引导党员自觉遵循党的优良传统。

(一)教育和督促党员树立政治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和督促党员树立团结意识。努力维护党的团结,在组织路线和用人问题上,必须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坚决抵制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行为。

(三)教育和督促党员树立组织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努力完成组织分配任务,对组织的决定不能“选择性服从”,可以对组织决定通过组织程序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采取其他违背组织决定的行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教育和督促党员树立原则意识。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能搞特殊、有例外。

第六条 严守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制度化、经常化途径,把遵守纪律情况作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条件。通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和法规制度教育,引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章 严格把关党员入口

第七条 严把入口关,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着力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根据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展党员。着重把握好以下方面:(1)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2)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3)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4)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但乡(镇)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四)加强发展党员的计划调控。县级以上党(工)委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调控目标落实到位。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稳步提高发展工人党员比例,努力解决基层党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

(五)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章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八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1次。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发展党员、进行党内选举、表彰和处分处置党员、听取支部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二)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研究提出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任务和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具体措施,确定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内事务,研究执行党支部决定和工作任务。

(四)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听1—2次党课,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到基层党组织讲党课,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九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重点解决党性党风党纪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支委会对照检查情况,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有关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在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

(一)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所编入的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对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二)明确民主评议内容。民主评议党员,要把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等作为主要内容。县、市(开发区)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党员队伍实际,分类确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对机关在职党员,要突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等内容;对企事业单位党员,要突出立足岗位争当优秀、带头创业创新、联系职工群众等内容;对农村(社区)党员,要突出宣传党的政策、带领群众创业致富、弘扬文明新风、维护和谐稳定、服务身边群众等内容。

(三)完善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党员自评。党员联系自己思想和行为表现,实事求是作出自我评价,讲明存在的差距和问题。(2)党员互评。互相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找准不足、提高认识。(3)民主测评。组织党员填写民主评议测评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每名党员进行测评。(4)组织评定。支委会综合分析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一般不超过党支部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党员互评可按党小组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员民主评议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党内活动。县、市(开发区)党委和基层党(工)委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每月确定1天作为主题党日或党员学习日、活动日等,定期组织党内活动,增强党员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意识。防止和避免党内活动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基层党组织要采取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强化党性观念,增强党员意识;组织党员开展设岗定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激励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教育和培养党员的群众观念和群众意识。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主题党日或党员固定活动日进行。

第十二条 鼓励流动党员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中的流动党员,可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也可在流入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流入地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日常组织生活。流入地党组织要在教育培训、激励关怀、就业创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给予流动党员同等待遇和帮助支持,引导流动党员融入社会、发挥作用。

第五章 强化党员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推行党员记实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员特点,采取分类量化、评星定级、积分考核、网格化管理等方式,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承诺、发挥作用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建立党员参加党内活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严格组织生活考勤,掌握动态情况,党员确实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向党组织请假。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第十四条 定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党支部要采取谈心谈话、走访看望、电话沟通等方式,经常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状况,注意党员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班子每年要在组织生活会之前,结合每名党员的日常表现,具体分析其思想状况,针对党员存在的模糊认识或思想问题,采取有效方式释疑解惑、化解情绪。对党员遇到的实际困难,党组织要真情关怀,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党员评议党支部班子及成员。每年底,党支部班子要通过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包括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和支部建设、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等情况,接受党员评议。党员对党支部班子及成员工作业绩、服务群众、自身建设、廉洁自律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可提出问询,党支部班子及成员要负责任地作出回应。上级党组织要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党支部及成员晋位升级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党支部要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落实基层党务公开。把实行党务公开作为加强党员监督、规范党内基层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基层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承诺践诺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开;对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党内帮扶、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及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分配等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进行专项公开。

第十七条 拓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渠道。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评诺、评星授旗、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在职党员到居住地报到,主动服务群众,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增强党内民主生活的透明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通过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积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牺牲党员遗属纳入社会救助;健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调整机制;加大对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受县级党委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加强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对党员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结合党内统计,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主要核查党员在册情况和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接转组织关系情况。流动党员要摸清去向,掌握现状;失去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其亲友同事等帮助联系,组织部门要协调利用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查找。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调查其失去联系的原因及失去联系期间的表现,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流动党员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

(一)对农村流动党员,要落实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加强对流出党员的跟踪服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的管理责任。

(二)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党支部;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者父母居住地的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党支部。

(三)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党支部;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四)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要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中。

(五)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建立健全联系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对离退休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党员信息库、党内统计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综合平台在党员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要将其党员档案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改进拓宽党内统计项目和方式,在做好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统计的基础上,着重对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教育培训、岗位变动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统计,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内统计工作,按月更新党内统计数据,掌握动态情况。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自传、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报告、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等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反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党费收缴纪律。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标准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严格履行党费收缴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上缴党费有收据,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费,每年在党员大会上至少向全体党员通报1次党费收缴情况。因生病或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者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督促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6个月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五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根据中央明确的党员不合格主要表现,县、市(开发区)和州直党(工)委要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具体表现。对民主评议中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日常发现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支委会要及时研究,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处置。对确有应予组织处置的党员,但所在党支部不作处置,或支部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基层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明确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处置决议、审批意见存入党员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八条 完善其他组织处置方式。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应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停止党籍后,原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以及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取消党员资格决议,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稳慎处理党员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以个人名义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党员退党申请后,要查明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对因模糊认识而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不作退党处理,由党支部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仍坚持退党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不能作退党处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其党籍。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找他们谈话,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在他们出党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引导他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继续发挥作用。

第八章 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各级党委(党组)抓党员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年度述职评议考核中。

第三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定期对组织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及时总结推广严格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总体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王政
主办:中共香格里拉市委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委信息技术管理中心 香格里拉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0887-8222726
备案号:滇ICP备13000589号
技术支持: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