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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7 09:13:41   来源:市委办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巡查是指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单位、特定人员、特定问题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专项巡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专项巡查工作的根本目的,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条 专项巡查工作突出主业主责,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服务发展、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机动灵活、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巡查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巡视办承担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巡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巡查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公共服务行业、热点岗位、窗口岗位等。

根据工作需要,经按程序审批,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确定专项巡查对象。

第七条 专项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上级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专项巡查。

(二)针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措施落实中是否存在干部纪律作风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三)针对藏区维稳重大决策部署,对是否存在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宗教关系和谐等纪律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四)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比较集中的单位,对是否存在问题线索开展专项巡查。

(五)针对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对是否存在问题线索开展专项巡查。

(六)针对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政府采购、强农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事项,对是否存在问题线索开展专项巡查。

(七)针对行政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国有资产处置权等方面,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线索开展专项巡查。

(八)针对现处重要岗位并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对是否存在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九)其他需要专项巡查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巡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确定任务:

(一)专项巡查工作任务,由市委巡视办根据市纪委和市委安排的阶段性专项巡查任务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相关方面通报的情况,制定专项巡查工作方案,经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巡查工作,可结合对领导干部的综合分析研判进行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单独组织实施。

(三)专项巡查工作按年度、有计划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1至2批次。也可以经市委同意,临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建机构:

(一)成立香格里拉市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

(二)专项巡查工作按批次组建专项巡查组,承担专项巡查任务。专项巡查组实行“三不固定”,即:专项巡查组组长不固定,专项巡查单位不固定,专项巡查组与巡查对象关系不固定。 

(三)专项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体,视情吸收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

(四)专项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十条 组织实施:

(一)专项巡查组应当结合被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委巡视办审批后,提前将有关事项告知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相关情况。

(二)专项巡查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专项巡查工作需要,简化工作流程,灵活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明察暗访、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处理有关来信来访等方法开展工作。

(三)对一个单位的专项巡查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四)专项巡查组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本职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一条 形成报告:

专项巡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重点指出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香格里拉市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

专项巡查组根据研究后的意见,及时向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专项巡查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线索处置:

(一)市委巡视办对专项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根据问题性质和干部管理权限,将涉及不同对象的问题线索,分门别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市委巡视办。

(三)市委巡视办应当建立线索管理工作资料,加强跟踪了解,与移交接收单位定期“对账”,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

第十四条 跟踪整改:

(一)被巡查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巡视办报告整改方案,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市委巡视办跟踪督查被巡查单位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推动巡查发现问题的解决。

第十五条 结果公开:

专项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酌情公开。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巡查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专项巡查监督,积极配合专项巡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委、香格里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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