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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3:27   来源:市纪委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攻坚工作,确保全市2017年全面完成脱贫摘帽任务,强化对我市组织开展精准扶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香格里拉县加强作风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州、市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全市从事精准扶贫工作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工作人员;包乡(镇)常委、包村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州到香格里拉市从事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在香格里拉市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各责任部门、各乡(镇),各责任领导和各责任人员,凡有下列各条款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问责:

(一)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决策部署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未按时完成精准扶贫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

(三)各精准扶贫相关责任部门、各乡(镇)因不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管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监督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不实事求是、不因地因户制宜、因村(组)施策、弄虚作假的;

(五)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的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因工作不深入,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措施不实,落实不力,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瞒报、漏报、迟报,挂空名不开展工作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的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央、省、州、市有关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挤占、截留、挪用、骗套取、转移、克扣、贪污精准扶贫资金和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

(七)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的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的;

(八)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有关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有关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力,监管服务不到位,“4+1”工作法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闹访缠访或发生群体突发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各精准扶贫责任部门、各乡(镇),有关责任领导及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违反《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挂包帮、转走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目标责任书》、《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精准扶贫专项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对各责任部门、各乡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降低岗位等级或降低职务;

(九)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十)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条 包乡(镇)常委、包村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州到香格里拉市从事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政研室(市委农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参加。

第九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政研室(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及时提出问责建议,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按相关程序规定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条 需由市委决定问责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决定;需由市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试行)由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试行)与上位法和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为准,本暂行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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