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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5 09:21:06   来源:市委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健全干部管理机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着力解决当前干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实现“人、事、岗、责”的相统相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和迪庆州从严管理干部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严从实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责任分明的干部管理新常态,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幸福美丽香格里拉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在职在岗、有岗有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严格教育

第四条  严格党性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对党忠诚,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教育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市委实施办法,做到个人干净,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形象。教育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感,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求真务实,兢兢业业,敢于担当,高质量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严格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每个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鼓励干部自学选学。

第六条  严格谈心谈话。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负责同志至少谈心谈话1次,分管领导经常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2次。组织部门要经常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重点约谈新提拔任用的、领导班子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干部,了解问题,指出问题,提醒帮助。

第七条  严格函询诫勉。对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生活作风、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纪检部门或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提醒、函询或者诫勉谈话,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对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章  严格选拔

第八条  严格标准。突出“忠诚、干净、担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注重看干部的政治立场和群众公认程度,注重从基层一线、项目建设、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培养干部。严禁提拔有廉政问题或反映的问题没有核实清楚的干部。

第九条  严格程序。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干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规定。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设岗位进行,严格身份与岗位相匹配。

第十条  严格人岗相符。坚持因岗择人,因事择人,杜绝因人设岗。领导职位缺位补充时,按照任职条件挑选干部,把最合适的人选用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严格控制职数,注重选配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超过“三定”职数配备干部的,取消任用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干部选拔责任。严格党员干部档案管理,严肃处理涂改档案、材料和信息造假行为。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实行“零容忍”,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使用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党委(党组)或者个人必须对干部提名推荐工作负责,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严格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政治纪律。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养成“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求真务实,奋发有为。严禁编造传播谣言、谎报成绩,严禁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执行决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涉黑涉恶、怂恿闹事、串联上访,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吃拿卡要、推脱搪塞、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违禁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组织纪律。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长期不交纳党费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处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重要事项不集体讨论决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深度不够的,成效不明显的,责令整改;仍未达标的,由分管或挂钩领导蹲点整改。

第十四条  严格岗位纪律。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组织意识,遵守岗位纪律,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禁失职失责、脱岗漏岗、遛岗串岗,严禁推诿扯皮、懒散懈怠、迟到早退。违禁情节较轻的,启动问责程序;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严格生活纪律。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从严规范个人行为,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严格执行《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违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直接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非领导职务管理。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乡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香发〔2013〕33号)各项规定,加强转任非领导职务、临近退休同志等的管理,严格单位监管,严禁干部放任自流。

第十七条  严禁吃空饷管理。严禁出现在编不在岗的吃空饷人员,不在岗视为旷工,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并追缴未在岗期间所发放工资。对单位内吃空饷人员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对于负领导责任的(包括已调离岗位的,已退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隐瞒不报、不严格执行吃空饷人员相关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实,一律免职并调离岗位。

第十八条   严格请销假管理。副处级以上干部请销假由市委书记审批,市级和各乡镇一把手请销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请销假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严加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假满逾期不归,违禁者,视为旷工。全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填报外出备案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在市委办和政府办归口登记。

长期请假的,严格按照云人工[1998]2号和迪财发【2013】18号文件和香财发[2013]1号文执行工资待遇。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和长期病休(一年及以上)的人员,根据云工改[2006]2号文件规定,由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劳动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手续。

对拒不执行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人事干部及工资业务人员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活动。干部要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严禁利用公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权益,严禁干部违反政策规定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的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参加规定外的各类庆典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严禁收受剪彩费和礼金礼品,严禁在公务接待中收受回扣。违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严格会议纪律。涉及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系统(部门)会议必须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小范围工作协调会议由分管领导批准。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级各部门不得要求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严格遵守市委关于改进会风、改进文风相关规定,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杜绝层层陪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不准缺席顶替,无故缺席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目标督查考核内容。被市委政府通报3次及以上的不请假、又不参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出国(境)管理。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市委书记审批,其他普通干部出国(境)由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前,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市纪委的意见,普通干部征求本单位纪委或市纪委派出纪工委的意见。严禁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因公出国(境)的严禁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期限,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对不报告出访情况或报告不实的,终止出国(境)申报资格;违禁的,依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计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加强班子换届、主要领导调整、机构改革时的审计监督。每年1月,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审计局,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驻审计。审计中严禁阻挠、干扰、破坏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出具各单位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违纪违规的,交由市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社区)换届、下属法人单位领导调整时,由乡镇成立纪委、农经站、财政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财务清理、审计工作,结果报市纪委和市审计局,并根据清理审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审计。每个村(社区)换届和下属单位法人变更(包括总支书记),必须进行财务清理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走读规定。乡镇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要住宿在任职所在地,严禁走读。对走读现象不定期抽查,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通报2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违纪个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3次以上的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抽查由纪委牵头、两办督查室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严格值班制度。市乡党政机关在法定节假日要安排值班,值班领导及成员报两办。乡镇在双休日必须安排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不定期组织抽查,查实1次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查实2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违纪个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3次以上的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抽查由两办督查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严格工作离任监督。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香发〔2013〕15号)相关规定。离任干部任免决定作出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移交和办理交接手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全市所有党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有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信访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云南省信访工作问责办法》相关规定,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工作责任不落实、矛盾上交,导致群众违反规定人数越级上访、到市委政府静坐施压等,对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行政问责,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降职、降级、责令辞职、辞退。领导、组织、参与、鼓动群众上访,组织群众与地方党委政府对抗施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予以罢免;农村党支部书记和农村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第五章   重点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重点管好乡科级以上干部,特别要管好“一把手”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对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现重点配备,重点培养、重点教育、重点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建立和完善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机制。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严禁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行为。严格执行“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规插手土地利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规插手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收受“红包”和礼品礼金、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六个严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深入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公务接待,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馈赠和宴请,超标接待,借机敛财。领导干部不准驾驶公车,不准以任何名义到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单位、企业索要钱物、报销费用、转嫁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核查制度。领导干部须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收入、财产、婚变、家属出国(境)等个人重要事项。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一条  从严从实问责处理,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问责免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市委实施办法,对党不忠诚、个人不干净、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误,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其它重大事件的;对重大群体性、突出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  严格调配

第三十二条  严格调入条件。对没有编制和不符合身份要求、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调动。严禁超编进人,严禁混编调配。坚持新录用人员基层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未满5年者,一律不准调入市级机关和城区工作。坚持外调控制原则,市外调入干部原则上须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按程序由组织部门报市委批准,调出市的副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市委同意,其他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严格调动审批。单位根据本单位空编情况和岗位实际提出调配申请,报市委编办审核,按照干部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调配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意见,党群系统的调配由市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系统的调配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调动手续归口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借用(借调)纪律。市级机关和部门一律不准借调(借用)干部。对擅自借用(借调)干部的,对调出和调入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组织安排的挂职干部,由市委研究后统一下文。

第三十五条  严格抽调纪律。需要抽调干部参与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工作的,抽调副科以上干部的,由牵头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呈报书面报告,经市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抽调。一般干部抽调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任何单位或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抽调干部。

第三十六条  在干部调配(抽调)中,各单位及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的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严禁讲条件、无理推脱。

违反调配规定,组织人事部门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调配请求;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警告处分;抽调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干部中,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力的科级干部,进行调整和免职建议;普通干部退回原单位,由单位主要领导顶替。不符合规定擅自调动的谁签字、谁负责,追究谁的责任。

第七章   严格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严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为乡镇类、党群政务类、经济发展类、执法监督类、社会服务类五类,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分别确定等次。

(二)坚持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增加定量考核权重,突出注重实绩的导向。定量考核主要通过统计数据说话,规范统计渠道,用客观数据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定性考核主要通过上评下、下评上、民意调查三个维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核。

(三)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90分的(含80分),可评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的可评为一般等次;7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30%。两项及以上责任书考核为“不合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各级发现并核实干部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总人次数超过本单位干部总人数20%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领导班子评价为“较差”等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干部个人考核。

(一) 考核内容。以批复实施的各单位“三定方案”中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二) 考核等次。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考核年度内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授予劳模称号的,年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单位比例。班子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较严重”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存在不廉洁行为的,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超过20天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 考核方式。加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届末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的权重不低于40%。主要采取民主测评、德和作风反向测评“两测评”,分管领导评价、个别谈话评价、民意调查评价“三评价”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干管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机关工作人员,不确定等次。调入干部不满6个月的,在调出单位考核;满6个月及以上的,由原单位提供相关情况,在调入单位考核。新农村建设队员、试用期、受党政纪处分或被问责人员、立案审查等人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格考核结果运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应优先提拔或重用。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肯定。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

第四十条  严格处理。按照“失职则问责、不为则让位、慢为则失位、乱为则丢位”的要求,对干部的违纪、违规、违禁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或同时给予问责处理、组织处理、党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乡镇和单位部门一把手出问题,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乡镇和单位部门副职出了问题,追究单位和部门一把手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出了问题,追究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严密组织机构。市委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市长和市人大、市政协各一位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法机关、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从严管理干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组织部。

第四十三条  严格主要领导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第一责任,率先垂范、敢抓敢管、常抓不懈。严禁上下串通、留情变通、包庇袒护、姑息迁就。

第四十四条  严格督查。市纪委、市委督查室要履行好督查职责,敢讲原则、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市委巡视办要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巡视内容进行巡视。根据各单位下属法人单位数量和干部总数确定相应的督查密度,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每月对部门单位督查一遍,如实记录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单位和干部个人“劣迹档案”,按月发布从严管理干部专题通报,年终向各单位提供“劣迹统计”情况,作为评“差”的主要依据,被市级纪检监察给予问责处理的,计入违反本办法规定次数。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理程序。根据发现的干部违纪、违规、违禁事实或线索,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处理程序;执纪部门按程序开展调查核实,依纪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决定。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在抓紧抓实干部监督管理重要职责的同时,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发现干部违纪、违规、违禁事实和线索时,第一时间向市从严管理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鼓励干部群众向市委督查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如实举报,形成监督合力。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干部违纪处理工作,对应处理而不处理的,一经查实,以双倍计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总次数,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减轻处理的,从重处理执法执纪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禁阻扰、对抗管理干部的督查和调查核实工作,严禁威胁、打击报复督(核)查人员。对威胁、报复督(核)查人员的,从重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市级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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